观点

首页   >  观点

观点

引入“负所得税”与“低保”相衔接

发布时间:2019-03-12

全国两会正在进行中。全国政协委员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李在提案中建议,当前,我国居民低收入家庭消费能力和意愿不匹配,而高收入家庭则边际消费倾向偏低,如何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是内需增长关键。他认为,应深化财税结构改革,完善现行的个税和低保制度,引入“负所得税”,与“低保”有效衔接,采取多渠道方式,促进居民消费增长。

以下为提案详细内容:

随着投资和出口对经济拉动力减弱,消费能力对于经济增长愈发重要,尤其是如何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是当务之急。当前,我国居民低收入家庭消费能力和意愿不匹配,而高收入家庭则边际消费倾向偏低,如何提高低收入家庭收入是内需增长关键。建议深化财税结构改革,完善现行的个税和低保制度,引入“负所得税”,与“低保”有效衔接,采取多渠道方式,促进居民消费增长。所谓“负所得税”是指通过就业获得额外收入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补贴,使其实际所得税率为负,国际有先例,如美国的“劳动所得抵免”、加拿大的“工作收入税收津贴”等。

减税和增加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,是经济下行期刺激消费的重要手段。然而这两方面均面临制度瓶颈。一是目前我国已实施的减税促消费作用有限,进一步减税空间不大。主要体现在新的个税改革对降低税负起到一定作用,但对消费的促进作用有限。规模庞大的低收入群体由于税改前不缴或较少缴税,从税改的受益甚小。税前月综合所得在3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群体年减税额仅327元,能拉动的消费不多。税前月综合所得在5000元至8000元的中高收入人群从税改中获益较大,年平均减税额接近2000元。但这一群体边际消费倾向较低,减税带来的消费增加仅为600百元。即使税改以后,进一步通过减税来促进消费的空间不大。居民个税平均税负已经从7.3%降至3.4%,继续减税不仅难以有效促进消费,还可能弱化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,导致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。根据测算,税改前个税使基尼系数下降6%,税改后则仅下降3.2%。

二是现有制度对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、促进消费作用有限。当前我国对低收入群体的现金转移支付以“低保”制度为主,以其它救助救济为辅,额度偏低、覆盖面较窄。同时由于收入普遍提高,“低保”制度覆盖面持续下降。2011年,城镇和农村“低保”覆盖人口分别为2277万和5306万,但至2017已分别降至1261万和4045万人。由此可见,“低保”制度对低收入家庭就业存在逆向激励。“低保”采用差额补齐,收入每增1元,补助减少1元,导致低保家庭没有更多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积极性。另外,诸多福利政策与低保资格挂钩,如经济适用房、水电气优惠等,也进一步影响低保户通过劳动来增加收入的主观能动性。只有24% “低保”人口就业,处于失业状态的“低保”人口为40%左右。

 

为此,我们提出如下建议:一、完善当前个税和低保制度,引入负所得税,实现“低保”与“负所得税”制度的有效衔接,多渠道促进居民消费增长,提高转移支付政策的效能。根据国际经验,把补贴与就业状况或劳动收入挂钩,实施奖励就业的转移支付政策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。目前,至少有22个发达国家或地区正在实施此类政策,成效显著。部分国家在个税制度框架下通过“负所得税”方式实施此类政策,即在向高收入家庭征税同时,以奖励的方式对通过就业获得收入的低收入家庭发放补贴,使低收入家庭的所得税税率为负。西南财经大学甘犁团队的田野实验表明,基于“负所得税”理念的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低收入群体收入和消费作用显著,具有较强可操作性。根据调研结果显示,目前在四川15县区七万户贫困家庭的试点积累了大量数据和经验,为进一步推广打下了良好基础。

二、引入“负所得税“的办法可以对个税改革,尤其是专项扣除附加申报系统的建立,为实施“负所得税”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。建议对月综合所得5000以下群体,一方面,根据他们的劳动所得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奖励,另一方面,根据他们专项抵扣额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,让这部分家庭的所得税为“负“。由于低收入阶层边际消费倾向远高于高收入群体,这些措施对于消费的促进作用,将远远大于普惠的个税减税政策。

负所得税政策的实施对执行管理的要求较高,应尽量避免瞄准偏误、材料造假骗取补贴等问题。考虑到我国居民收入申报、核查体系尚未完善,负所得税政策的引入,可先以发放记账记名的定向消费券的方式进行。

分享到: